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
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原來的《衛生許可證》變為《餐飲服務許可證》。
按照衛生部《餐飲服務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
擴展資料:
申請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衛生監督員沒有義務提前告知經營者,因為法律沒有規定。
參考資料:餐飲服務許可證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