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家屬是辯護人的話,開庭后是可以見面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沒有限制辯護人必須是律師,這充分保障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其次,《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所以在偵查階段,家屬不能作為辯護人,但可以在檢查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作為辯護人。
2、如果家屬不是辯護人,那么法庭開庭后,到判決生效前,由于該案還是處在一審階段,那么這個時候在押犯人依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有辯護人可以會見,家屬只有等到判決生效后才可以見到在押犯人。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