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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然而,倘若勞動合同及企業規章制度中的相干規定明確、合理,并且符合法律規定之條件,員工不執行加班將有可能被判定為違反了合同義務或企業規章制度。在我國,為了滿足生產經營需求,用人單位可經與工會以及員工集體磋商后決定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若因特殊因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則在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狀況下,每天累計不超過3小時,每月總計不超過36小時。如用人單位強制員工加班,或者加班時間超出法定范圍,即屬違法行為。反之,若用人單位的加班規定合法合規,員工卻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則可能構成違約。至于是否違法,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