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員工面臨被辭退時,其賠償金額計算遵循一項被稱為"N+1"的原則。其中"N"代表經濟補償金,具體計算方法是根據員工在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這個"1"則是額外的一個月工資,通常在特定情況下支付,比如用人單位在法定提前通知期滿后,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會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這樣的規定源于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列舉了三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提前通知員工并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一、員工因病或非工傷無法繼續原工作,經過調整后仍無法勝任;二、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后仍無改善;三、勞動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協商不成。而第四十六條規定,符合上述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服務的年限,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總的來說,"N+1"的賠償公式是基于員工的工齡和法律規定,為確保在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能夠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