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式遵循"N+1"規則,其中"N"代表經濟補償金,具體計算是根據員工在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就給予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這個"1"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員工患病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會額外給予一個月的補償。
法律依據主要出自勞動合同法。當出現上述第四十條列舉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如果因這些原因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根據第四十七條規定,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總結來說,離職補償金N+1的計算,就是基礎的經濟補償加上法定的額外一個月工資,以確保在特定勞動合同解除情況下,勞動者能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我國勞動法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