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籌備期間的開辦費會計處理,其歸屬主要取決于費用的額度。一般來說,如果開辦費用較少,可以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然而,如果費用較大,通常會選擇將其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以便在未來期間逐步分攤。長期待攤費用雖被視為資產,但其實是一種過渡性質的,攤銷時仍會反映在費用中。這并非資產與費用的直接沖突,而是出于時間處理的靈活性考慮。
過去的會計制度如《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已不再適用,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實施以來,有所調整。根據國稅函[2009]98號文件,新稅法對開辦費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導:企業可以在開業當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分期攤銷,但選定后不得更改。對于在新稅法實施前未攤銷的開辦費,也遵循這一處理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其他符合條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需從支出發生的次月開始分攤,攤銷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因此,企業在籌劃開辦費用時,應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和自身實際情況來決定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還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確保會計處理的合規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