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發生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發生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無效,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的,賠償責任應按國務院《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處理。2、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關系仍然有效,按2011年1月1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處理。一、在工作中如何看待事實勞動關系。(一)關系認定;1、概述;(1)事實勞動關系的提出與勞動合同關系的特點有關,勞動者的勞動(勞務)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無效那樣以雙方返還、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來處理,否則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適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論來處理當前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2)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從屬性勞動、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勞動力使用和被使用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導讀1、勞動合同無效,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的,賠償責任應按國務院《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處理。2、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關系仍然有效,按2011年1月1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處理。一、在工作中如何看待事實勞動關系。(一)關系認定;1、概述;(1)事實勞動關系的提出與勞動合同關系的特點有關,勞動者的勞動(勞務)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無效那樣以雙方返還、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來處理,否則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適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論來處理當前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2)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從屬性勞動、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勞動力使用和被使用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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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分情況討論,1、勞動合同無效,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的,賠償責任應按國務院《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處理。2、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關系仍然有效,按2011年1月1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處理。一、在工作中如何看待事實勞動關系?(一)關系認定1、概述(1)事實勞動關系的提出與勞動合同關系的特點有關,勞動者的勞動(勞務)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無效那樣以雙方返還、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來處理,否則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適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論來處理當前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2)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從屬性勞動、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勞動力使用和被使用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2、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1)就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認為目前我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只認可了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從實踐中看,無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一般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始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種是原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是引起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審理勞動合同糾紛中,相當一部分仲裁機構或法院對于無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認定為無效,因此導致許多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保護。(2)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可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對于事實勞動關系,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否定其效力,如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1995年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此外,地方性法規如2001年《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2002年《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也有類似規定。從上述規定的內容看,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也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勞動關系,不能簡單將其視其為無效,而是應當適用勞動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發生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無效,建立的勞動關系無效的,賠償責任應按國務院《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處理。2、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關系仍然有效,按2011年1月1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處理。一、在工作中如何看待事實勞動關系。(一)關系認定;1、概述;(1)事實勞動關系的提出與勞動合同關系的特點有關,勞動者的勞動(勞務)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無效那樣以雙方返還、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來處理,否則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適用事實勞動關系的理論來處理當前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的問題。(2)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從屬性勞動、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勞動力使用和被使用的關系。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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