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崗受傷算工傷嗎
串崗受傷算工傷嗎
一、超過工傷認定期限怎么處理。《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后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以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又在法定期限內為常規情形,但其并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對工傷性質的認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動對工傷性質的審查。所以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該類解決方式不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查明事實的方式也可以對事故的工傷性質進行認定。
導讀一、超過工傷認定期限怎么處理。《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后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以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又在法定期限內為常規情形,但其并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對工傷性質的認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動對工傷性質的審查。所以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該類解決方式不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查明事實的方式也可以對事故的工傷性質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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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履行職務期間受傷是可以申請認定工傷的。可以把公司團建活動歸于公司的工作原因而產生的活動,員工在團建過程中受到傷害可以看做工傷。遭受工傷的員工主張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工傷鑒定、賠償等獲取權利救濟。一、超過工傷認定期限怎么處理《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后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以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又在法定期限內為常規情形,但其并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對工傷性質的認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動對工傷性質的審查。所以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該類解決方式不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查明事實的方式也可以對事故的工傷性質進行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是在用人單位怠于申請工傷認定時賦予受害職工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一救濟途徑,只規定了受害職工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未規定應當或必須由受害職工提出申請,由此可見申請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其次才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該法定義務的情形下受害職工可以行使的權利而不是應當或必須履行的義務,當該兩種情形均出現時相對于受害職工而言其所喪失的是工傷認定的機會并承受已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社保機構不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后果,受害職工所承受的這一后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單位的懈怠而致,這一后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所以在受害職工提起的工傷損害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應進行實體審理,只要查明受害職工是在履行勞動職務時受到傷害就應當確認受害職工的損害屬工傷而判決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放縱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另外就上述分析還可以看出,不應在該類問題方面對行政權和司法權作嚴格區分并以沒有經過行政機構認定為工傷為由或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在該類問題方面應清楚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和工傷損害賠償糾紛的異同點,雖然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和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均是以職工所受工作傷害為基礎來解決受害職工的權利救濟問題,但前者解決的是已在工傷認定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承擔受害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事宜,而后者解決的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申請工傷的法定義務而致受害職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應向受害職工承擔工傷損害賠償事宜,所以在該類案件中受害職工所主張的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那種認為職工應在拿到工傷認定書的基礎上再向法院起訴即工傷行政認定是工傷損害賠償的必經程序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勞動者一方(包括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如果勞動者喪失工傷賠償救濟途徑,可以嘗試通過民事侵權賠償途徑主張救濟。兩種途徑在維權的程序、申請時限或訴訟時效、傷殘鑒定標準、賠償標準和項目、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重大過失時可否免責等多方面存在差異。因此,在此提醒勞動者,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在法定期限內(事故發生之日而非治療終結時)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勞動者本人因傷行動不便,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二、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受傷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嗎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的是否構成工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單位是否鼓勵參加、是否承擔費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組織旅游是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目的是為了讓員工放松身心、加強溝通,繼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所以,這種由用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可以被認定為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而員工在旅游中因為工作安排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當然,如果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脫離團隊,私自活動期間受傷則不屬于工傷。三、員工在公司上班摔傷怎么處理員工在工作中意外受傷,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程序維權,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然后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之后根據鑒定結果確定賠償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自員工受傷之日一個月內單位應該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一個月內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員工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最遲不得超過一年。【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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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工傷認定期限怎么處理。《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后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以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又在法定期限內為常規情形,但其并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對工傷性質的認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動對工傷性質的審查。所以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該類解決方式不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查明事實的方式也可以對事故的工傷性質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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