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需要告知嗎
小額訴訟需要告知嗎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特殊規定。(1)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2)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3)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現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4)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導讀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特殊規定。(1)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2)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3)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現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4)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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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供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告知當事人小額訴訟程序用。因此,小額訴訟需要告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特殊規定(1)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2)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3)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現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4)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5)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6)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7)小額訴訟案件實行一審終審。(8)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快審快訴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快審快訴一般需要六個月,提起申訴的期限一般要求在裁判文書生效之后的6個月內就要提出申訴,如果是申請再生的話,則在裁判文書生效之后的兩年內申請都是可以的。所以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就是六個月,起算時間為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開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根據法律規定,一審民事訴訟程序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裁判。每個階段又由于情形不同而規定了不同的合理期間。這些規定是判斷法官執法過程是否合理的依據。期間的規定包括以下幾種:(1)法院收到起訴狀后,認為符合條件的,7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2)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3)法院收到答辯狀起5日內將副本發送原告;(4)法院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5)開庭3日前通知各方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6)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審理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簡易程序適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案件,其余則適用普通程序。以上列舉的是普通程序的期間規定,簡易程序則不受第(4)、(5)項的限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我國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允許當事人上訴。對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2日起10內提起上訴;對判決不服的,在接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
小額訴訟需要告知嗎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特殊規定。(1)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2)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3)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現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4)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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