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股東連帶規定是什么?
破產股東連帶規定是什么?
法院受理破產清算案件后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將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等資料并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股東應配合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需移交以下資料至管理人:(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第十四條)。(一)債務人占有或管理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清冊、存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導讀法院受理破產清算案件后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將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等資料并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股東應配合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需移交以下資料至管理人:(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第十四條)。(一)債務人占有或管理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清冊、存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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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股東連帶規定是各個股東之間是承擔連帶的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清算義務人。該清算義務人的范圍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三款的規定是一致的。法院受理破產清算案件后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將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等資料并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股東應配合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需移交以下資料至管理人:(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第十四條)(一)債務人占有或管理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清冊、存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四)批準設立文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及各類資質證書、章程、合同、協議及各類決議、會議記錄、人事檔案、電子文檔、管理系統授權密碼等資料;(五)有關債務人的訴訟、仲裁、執行案件的材料;(六)債務人的其它重要資料。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義務移交上述資料的主體還包括法定代表人、企業財務管理人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一、公司被吊銷有哪些后果首先,法人代表進入黑名單。公司因為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負有個人責任的,所以該法人在三年內都不能再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高層管理人員。同時,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有連帶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股東、董事以及控股股東因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以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辦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對其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后,無照經營是違法活動,公司被吊銷后,要將營業執照、公章等相關文件繳回給登記機關,不然就屬于違法行為。
破產股東連帶規定是什么?
法院受理破產清算案件后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將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等資料并對債務人財產狀況進行全面調查,股東應配合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需移交以下資料至管理人:(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規范》第十四條)。(一)債務人占有或管理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清冊、存貨、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財產及相關憑證。(二)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海關報關章、職能部門章、各分支機構章、電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總賬、明細賬、臺賬、日記賬等賬簿及全部會計憑證、重要空白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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