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探視權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導讀(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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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我國相關的法律中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國相關的法律中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就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和撫養費支付的相關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擁有子女的探視權,并且探視權雖然是主動性的,但是也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質。適當合理的探視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探視?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中國大陸關于探望權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國外的有關判例中,也多以違背子女利益為由禁止見面交流。當然,這種立法充分體現“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細細斟酌,則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中止探望權本為不得已的行為,應是在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動輒中止探望,不但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權,而且對于子女未必有利,我們很難作出禁止子女與父母一方交往一定會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絕對的判斷。此外,探望權本為父母離婚后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雖應考慮子女的利益,應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父母離婚后與子女保持聯絡、了解子女成長情況、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絕對不能將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擴大化。也就是說,法律中應將規定相應的探望權恢復制度,可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探望權的權利性與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間的關系。
探視權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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