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與和解的區別和聯系
重整與和解的區別和聯系
一、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有哪些。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破產和解制度構成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獨立,又互相關聯。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依破產程序所進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進行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企業消亡。二、債權人會議是干啥的。債權人會議有以下作用。(一)核查債權;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所有債權人查閱。(二)對選任管理人和管理人報酬的監督。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選任中居于主導地位,對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享有申請更換權。(三)通過重整計劃和和解協議。
導讀一、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有哪些。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破產和解制度構成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獨立,又互相關聯。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依破產程序所進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進行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企業消亡。二、債權人會議是干啥的。債權人會議有以下作用。(一)核查債權;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所有債權人查閱。(二)對選任管理人和管理人報酬的監督。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選任中居于主導地位,對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享有申請更換權。(三)通過重整計劃和和解協議。
破產和解與破產重整的聯系是,二者都是企業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時可以采取的辦法,都是為了不使企業注銷,喪失主體資格。而區別是重整需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和解是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等。一、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有哪些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破產和解制度構成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獨立,又互相關聯。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依破產程序所進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進行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企業消亡。二、債權人會議是干啥的債權人會議有以下作用:(一)核查債權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所有債權人查閱;(二)對選任管理人和管理人報酬的監督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選任中居于主導地位,對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享有申請更換權。(三)通過重整計劃和和解協議債權人會議必須將討論重整計劃草案中對債權的分類列為在先的議程,對債權分類存在異議的債權人必須盡早提出異議,以免對之后的重整計劃分組表決造成障礙。和解協議是清償債務的協議,一般要求債權人作出適當讓步,放棄部分債權,因而和解協議必須由債權人會議決議。(四)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破產清算中,要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分配,必須實現破產債權的等質化和破產財產的等質化,以保證破產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產財產的等質化。三、破產重組概念是什么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破產和解制度構成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獨立,又互相關聯。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依破產程序所進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進行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企業消亡。破產重整是為了債務人企業繼續存續,從而有能力清償債務,平衡保護債權人、出資人、其他利害關系人與債務人企業的利益并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彌補了和解制度的缺陷,體現了現代破產法實施破產預防的程序目的。我國《企業破產法》包括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三個制度,三個制度在程序進行過程中可以依法轉換,本文重點探討從破產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轉換的條件。
重整與和解的區別和聯系
一、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有哪些。申請破產重整的條件: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破產重整制度與破產清算制度、破產和解制度構成現代破產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獨立,又互相關聯。破產清算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依破產程序所進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進行清算,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使債務人企業消亡。二、債權人會議是干啥的。債權人會議有以下作用。(一)核查債權;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所有債權人查閱。(二)對選任管理人和管理人報酬的監督。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選任中居于主導地位,對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享有申請更換權。(三)通過重整計劃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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