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壽險的理賠流程是什么?
非壽險的理賠流程是什么?
(一)損失通知;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人,并提出索賠請求的環節。發出損失通知同樣是非壽險被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導讀(一)損失通知;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人,并提出索賠請求的環節。發出損失通知同樣是非壽險被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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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壽險理賠的程序主要包括接受損失通知、審核保險責任、進行損失調查、賠償保險金、損余處理及代位求償等步驟。(一)損失通知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人,并提出索賠請求的環節。發出損失通知同樣是非壽險被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1、損失通知的時間要求。根據險種不同,發出損失通知書有時會有時間要求,例如,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后,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此外,有的險種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只要求被保險人在其可能做到的情況下,盡快將事故損失通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索賠時效內未通知保險人,可視為其放棄索賠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2、損失通知的方式。被保險人發出損失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用函電等其他形式,但隨后應及時補發正式書面通知,并提供各種必需的索賠單證。如保險單、賬冊、發票、出險證明書、損失鑒定書、損失清單、檢驗報告等等。如果損失涉及第三者責任時,被保險人還須出具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為行使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權益。3、保險人受理。接受損失通知書意味著保險人受理案件,保險人應立即將保險單與索賠內容詳細核對,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安排現場查勘等事項,然后將受理案件登記編號,正式立案。(二)審核保險責任保險人收到損失通知書后,應立即審核該索賠案件是否屬于保險人的責任,審核的內容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保險單是否仍有效力。例如,我國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一定天數后終止保險合同。2、損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風險所引起。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失索賠,不一定都是保險風險所引起的。因此,保險人在收到損失通知書后,應查明損失是否由保險風險所引起。3、損失的財產是否為保險財產。保險合同所承保的財產并非被保險人的一切財產,即使是綜合險種,也會有某些財產列為不予承保之列。例如,我國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規定,土地、礦藏、水產資源、貨幣、有價證券等就不屬于保險標的范圍之內;金銀、珠寶、堤堰、鐵路等要通過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否則也不屬于保險標的范圍。可見,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的索賠財產,必須依據保險單仔細審核。4、損失是否發生在保單所載明的地點。保險人承保的損失通常有地點的限制。例如,我國的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只對在保單載明地點以內保險財產所遭受的損失,保險人才予以負責賠償。5、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單的有效期內。保險單上均載明了保險有效的起訖時間,損失必須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人才能予以賠償。例如,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是以倉至倉條款來限制的,即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起訖地點,是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運輸時開始,直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并以貨物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最后期限。又如責任保險中常規定期內發生式或期內索賠式的承保方式。前者是指只要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而不論索賠何時提出,保險人均負責賠償;后者是指不管保險事故發生在何時,只要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提出索賠,保險人即負責賠償。6、請求賠償的人是否有權提出索賠。要求賠償的人一般都應是保險單載明的被保險人。因此,保險人在賠償時,要查明被保險人的身份,以決定其有無領取保險金的資格。例如,在財產保險合同下,要查明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時,是否對于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的人,其索賠無效。7、索賠是否有欺詐。保險索賠的欺詐行為往往較難察覺,保險人在理賠時應注意的問題有:索賠單證的真實與否;投保人是否有重復保險的行為,受益人是否故意謀害被保險人;投保日期是否先于保險事故發生的日期等等。(三)進行損失調查保險人審核保險責任后,應派人到出險現場實際勘查事故情況,以便分析損失原因,確定損失程度。1、分析損失原因。在保險事故中,形成損失的原因通常是錯綜復雜的。例如,船舶發生損失的原因有船舶本身不具備適航能力、船舶機件的自然磨損、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影響等。只有對損失的原因進行具體分析,才能確定其是否屬于保險人承保的責任范圍。可見,分析損失原因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明確保險人的賠償范圍。2、確定損失程度。保險人要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損失清單逐項加以查證,合理確定損失程度。例如,對于貨物短少的情況,要根據原始單據、到貨數量,確定短少的數額;對于不能確定貨物損失數量的,或受損貨物仍有部分完好或經加工后仍有價值的,要估算出一個合理的貶值率來確定損失程度。3、認定求償權利。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被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被保險人違背了這些事項,保險人可以此為由不予賠償。例如,當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搶救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被保險人索賠的權利。(四)賠償保險金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要求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辦理,如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時,就應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若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經調查屬實并估算賠償金額后,保險人應立即履行賠償給付的責任。保險人可根據保險單類別、損失程度、標的價值、保險利益、保險金額、補償原則等理算賠償金額。財產保險合同賠償的方式通常是貨幣補償。不過,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也可與被保險人約定其他方式,如恢復原狀、修理、重置或以相同實物進行更換等方式。(五)損余處理一般來說,在財產保險中,受損的財產會有一定的殘值。如果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其殘值應歸保險人所有,或是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殘值部分;如果按部分損失賠償,保險人可將損余財產折價給被保險人以充抵賠償金額。(六)代位求償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后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一、車禍后保險理賠多久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1、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2、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0)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索賠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權利的期間。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非壽險的理賠流程是什么?
(一)損失通知;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人,并提出索賠請求的環節。發出損失通知同樣是非壽險被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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