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一審審理方式書面
行政訴訟一審審理方式書面
一、離婚上訴流程是怎樣。1、上訴離婚的程序之——提起上訴的時間。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上訴離婚的程序之——上訴人遞交離婚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離婚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3、上訴離婚的程序之——被上訴人提交答辯狀。
導讀一、離婚上訴流程是怎樣。1、上訴離婚的程序之——提起上訴的時間。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上訴離婚的程序之——上訴人遞交離婚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離婚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3、上訴離婚的程序之——被上訴人提交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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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書面審理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只就當事人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不需要訴訟參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的一種審理方式。能夠適用書面審理的上訴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的案件。如果有這兩種情形之一的:①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②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而不能進行書面審理。一、離婚上訴流程是怎樣1、上訴離婚的程序之——提起上訴的時間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上訴離婚的程序之——上訴人遞交離婚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離婚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3、上訴離婚的程序之——被上訴人提交答辯狀原審人民法院收到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4、上訴離婚的程序之——二審法院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法定情形,分別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5、上訴離婚的程序之——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在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終審裁定。二、民事上訴為什么都維持原判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上訴案件并不是都維持原判的,維持原判的原因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了維持原判外,還有可能判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發回重審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審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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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上訴流程是怎樣。1、上訴離婚的程序之——提起上訴的時間。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上訴離婚的程序之——上訴人遞交離婚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離婚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3、上訴離婚的程序之——被上訴人提交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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