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是什么?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一、民訴簡易程序獨任制。民訴中,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只能是獨任庭一種。獨任庭是獨任制審判,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二、民事特別程序救濟的途徑是什么。1、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導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一、民訴簡易程序獨任制。民訴中,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只能是獨任庭一種。獨任庭是獨任制審判,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二、民事特別程序救濟的途徑是什么。1、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一、民訴簡易程序獨任制民訴中,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只能是獨任庭一種。獨任庭是獨任制審判,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二、民事特別程序救濟的途徑是什么1、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2、對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特別程序的規定(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于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于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三、刑事案件獨任審理的情形是什么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并且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適用獨任制審理。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形式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一、民訴簡易程序獨任制。民訴中,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只能是獨任庭一種。獨任庭是獨任制審判,是由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組織形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二、民事特別程序救濟的途徑是什么。1、適用特別程序作出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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