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的費用負擔怎么認定?
行紀合同的費用負擔怎么認定?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行紀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有關內容。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條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第九百五十四條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導讀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行紀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有關內容。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條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第九百五十四條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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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的費用負擔是需要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認定的,簽訂行紀合同的雙方,應就相關費用支出作出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在出現糾紛時,行紀人要求委托人承擔費用的請求將不受法律支持。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行紀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有關內容,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條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第九百五十四條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第九百五十六條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第九百五十七條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第九百五十八條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九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對一般行紀合同是什么意思的相關解釋。二、行紀合同具體是指什么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法律特征包括: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制。行紀合同的委托人沒有太多限制。但是,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紀合同的目標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于提供勞務的合同,行紀人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但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4、行紀人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事務。行紀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于委托人承擔;5、行紀合同是承諾成、雙重、有償、無償、無償、無償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之間的一致意義務即可以一致的形式成立,無需一致意義務即可以履行紀人的形式履行。
行紀合同的費用負擔怎么認定?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行紀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有關內容。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條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第九百五十四條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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