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破產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對破產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第二十八條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導讀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第二十八條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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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第二十八條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根據規定,企業的破產管理人不能跟企業破產有利害關系,如果曾經被吊銷過專業的執業證書或或者因故意犯罪接受過刑事處罰,諸如此類的情形,都不能擔任企業的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的報酬是由法院確定的。一、公司清算后法人私章怎么處理直接前往公安局注銷私章即可。1、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注銷后,印章不回收,由股東自行處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2、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相關的文件3、在公司注銷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公司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5、非公司制企業法人,辦理注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镀飘a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對破產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二十七條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第二十八條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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