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一、本罪的認定條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導讀一、本罪的認定條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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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法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概念通常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通過徇私舞弊等手段,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導致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觸犯該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該行為致使特別重大損失的,那會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一、本罪的認定條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二是必須有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應征稅款(種類、數(shù)額)的確定應根據(jù)稅法的具體規(guī)定進行。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表現(xiàn)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如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包括稅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征、稅收減免、應納稅額的核定、納稅擔保)以及稅務檢查。稅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huán)節(jié)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濫用征管職權,搞虛假稅務登記,涂改賬簿,偽造納稅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稅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屬于不作為的犯罪,“不征”是不作為,“少征”雖然征收一部分,但還有一部分應當征收的沒征收,就未征收的部分而言,“不征”也是一種不作為。三是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的損失。“重大損失”在司法解釋中已有規(guī)定,根據(jù)1999年9月16日高檢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guī)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不征、少征應征稅款的行為必須造成“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結果犯。對于多次不征或少征稅款,未經處理的,不論不征或少征的對象是否同一納稅人,不征或少征的數(shù)額應當累計計算。二、中國對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既遂的量刑標準?犯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的犯罪分子,依據(jù)刑法規(guī)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依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據(jù)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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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認定條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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