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情形
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一、一般保證中先訴抗辯權的例外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及其責任承擔方式。
導讀(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一、一般保證中先訴抗辯權的例外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及其責任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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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一、一般保證中先訴抗辯權的例外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及其責任承擔方式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的糾紛未經過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一般保證責任是對主債務人不能及行的賠償責任。但是,保證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拒絕履行債務: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法律規定的拒絕履行保證義務的權利的。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諳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三、拋棄先訴抗辯權情形和要求首先,所謂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并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于阻卻,而不是消滅。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有哪些情形:(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一、一般保證中先訴抗辯權的例外有哪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及其責任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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