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更改的要素具體有哪些
票據更改的要素具體有哪些
(2)原記載人只能更改票據法允許更改的記載事項。《票據法》第9條第2款、第3款分別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3)原記載人須在更改之處簽章。《票據法》第9條第3款規定,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該條款中雖未明定更改而不簽章的后果,但從其規范意旨上,已由“應當”二字表明,簽章是更改的必要條件,不簽章者,自然不能發生更改的效力。
導讀(2)原記載人只能更改票據法允許更改的記載事項。《票據法》第9條第2款、第3款分別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3)原記載人須在更改之處簽章。《票據法》第9條第3款規定,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該條款中雖未明定更改而不簽章的后果,但從其規范意旨上,已由“應當”二字表明,簽章是更改的必要條件,不簽章者,自然不能發生更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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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改是有更改權的人的行為。更改權人,限于原記載人。如出票人更改出票時記載的付款人,背書人更改背書時記載的“不得轉讓”事項等。無更改權的人擅自改寫他人記載的事項的,不發生更改的效力,構成偽造或者變造。至于原記載人因何更改,票據法未作限制性規定。(2)原記載人只能更改票據法允許更改的記載事項。《票據法》第9條第2款、第3款分別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3)原記載人須在更改之處簽章。《票據法》第9條第3款規定,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該條款中雖未明定更改而不簽章的后果,但從其規范意旨上,已由“應當”二字表明,簽章是更改的必要條件,不簽章者,自然不能發生更改的效力。(4)更改須經持票人和其他簽章人同意。票據轉讓之前需要更改的,應經受讓人同意,票據轉讓之后需要更改的,不經持票人同意就無法為更改行為。又因更改引起票據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條件的變化,也引起票據責任履行條件的變更,更改時應當經其他簽章人的同意,否則,其他簽章人仍依更改前的票據文義負責。例如,票據債務人未經其保證人同意而更改票據,該保證人即可視更改之后果,主張其保證責任范圍,苦更改后果對保證人增加不利負擔,保證人便可依更改前之文義負擔責任。(5)票據文義有更改時,更改前的簽章人,依原有文義負責,更改后的簽章人,依更改后的文義負責,此為更改之效力。一、涂改的合同是否有效涂改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具體情況確定:1、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認為應當修改的,則更改過后的合同有效;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更改的內容不明確的,則視為無效;3、合同的修改應該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更改過后的合同無效;4、合同上涂改的內容如果是雙方都認可的,沒有異議的,則該合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5、如果一方擅自修改合同的,隱瞞了另一方當事人并且有證據的,該合同無效;6、涂改過后的合同應當有雙方當事人的簽章。
票據更改的要素具體有哪些
(2)原記載人只能更改票據法允許更改的記載事項。《票據法》第9條第2款、第3款分別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3)原記載人須在更改之處簽章。《票據法》第9條第3款規定,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該條款中雖未明定更改而不簽章的后果,但從其規范意旨上,已由“應當”二字表明,簽章是更改的必要條件,不簽章者,自然不能發生更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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