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者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好意施惠者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施惠者在主觀故意的情形下應承擔全部責任,在重大過失下根據過失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決定責任承擔的大小。2、施惠者為一般過失或雙方均無過錯時,由受惠者自負風險。在日常生活中,風險無處不在,人們認識到風險,也自愿承擔這些風險。當個人單獨從事危險活動時,由自己承擔風險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如果與他人共同從事危險運動時,風險由誰承擔?如果受惠者的風險責任由施惠者承擔,那么,施惠者的風險應該由誰承擔?車主要承擔包括乘車風險在內的諸多風險,但是,作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就享受了像車主那樣的便利與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對兩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做好事還要承擔責任,與人們的是非觀念和評價標準相違背3、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減輕責任。
導讀施惠者在主觀故意的情形下應承擔全部責任,在重大過失下根據過失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決定責任承擔的大小。2、施惠者為一般過失或雙方均無過錯時,由受惠者自負風險。在日常生活中,風險無處不在,人們認識到風險,也自愿承擔這些風險。當個人單獨從事危險活動時,由自己承擔風險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如果與他人共同從事危險運動時,風險由誰承擔?如果受惠者的風險責任由施惠者承擔,那么,施惠者的風險應該由誰承擔?車主要承擔包括乘車風險在內的諸多風險,但是,作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就享受了像車主那樣的便利與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對兩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做好事還要承擔責任,與人們的是非觀念和評價標準相違背3、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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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下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施惠者在主觀故意的情形下應承擔全部責任,在重大過失下根據過失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決定責任承擔的大小。2、施惠者為一般過失或雙方均無過錯時,由受惠者自負風險。在日常生活中,風險無處不在,人們認識到風險,也自愿承擔這些風險。當個人單獨從事危險活動時,由自己承擔風險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如果與他人共同從事危險運動時,風險由誰承擔?如果受惠者的風險責任由施惠者承擔,那么,施惠者的風險應該由誰承擔?車主要承擔包括乘車風險在內的諸多風險,但是,作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就享受了像車主那樣的便利與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對兩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法律是調整不同群體利益沖突的技術和方法,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是相對的;當利益沖突無法協調時,法律的價值傾向是保護多數人利益、犧牲少數人利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犧牲個人利益。做好事還要承擔責任,與人們的是非觀念和評價標準相違背。3、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減輕責任。侵權人是否因是好意施惠人而減輕責任。有觀點認為,依社會公平觀念,施惠人無償施惠而有侵權行為時,類似于無償契約,故其責任應相對減輕;也有觀點認為,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好意施惠而為減輕,僅將其限定于故意和重大過錯。第一種意見顯然混淆了好意施惠行為與后續的侵權行為。好意施惠行為中施惠人的“好意”僅限于施惠行為時的主觀狀態,正因為施惠人僅僅是出于“好意”這一主觀情誼要素,使該行為因欠缺法律行為意思表示要素而得到特殊介定,此時,施惠行為本身不受法律調整。當“好意”通過施惠行為得到實現后,我們不能再以“好意”來重復評價其后造成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要考慮的是侵權者在實施侵權行為時的主觀過錯對侵害結果的影響,而行為人的“好意”與行為人的“善意,注意義務”是兩個不同的主觀范疇,談到行為性質時,考慮的是“好意”,談到侵權責任時考慮的是“善意,注意義務”,因此,好意施惠人的侵權責任不能因先前行為的“好意”而減輕。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是存在著好意施惠的這樣的一種行為,主要就是沒有法律上面的責任和義務,就從事相關的行為使他人受到恩惠。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實際上產生的侵權責任的時候是或者在主觀故意的情形之下,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如果是重大過失的話,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承擔一定的責任。一、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的關系1、所謂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除人身關系以外的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具有以下特征: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這是合同的本質特征,這一特征明確了合同行為與單方法律行為的界限。3、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任何法律行為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此目的性使其與一般的商量行為區別開來。4、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礎,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在法定范圍內享有廣泛的行為自由,并且可以根據自的的意志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將選擇其行為內容的自由、選擇行為對象的自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以及選擇救濟方式的自由。5、無償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與有償合同相對。它們是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需要負對價為標準。所謂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益,無需償付相應對價的合同,如贈與、無償借用、無償的消費借貸等合同等合同則為無償合同的典型。正是因為無償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無償性而使得人們很容易混淆無償合同與好意施惠行為,這是由于人們沒有抓住好意施惠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本質區別,而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內心是否具有發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
好意施惠者的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施惠者在主觀故意的情形下應承擔全部責任,在重大過失下根據過失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決定責任承擔的大小。2、施惠者為一般過失或雙方均無過錯時,由受惠者自負風險。在日常生活中,風險無處不在,人們認識到風險,也自愿承擔這些風險。當個人單獨從事危險活動時,由自己承擔風險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如果與他人共同從事危險運動時,風險由誰承擔?如果受惠者的風險責任由施惠者承擔,那么,施惠者的風險應該由誰承擔?車主要承擔包括乘車風險在內的諸多風險,但是,作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就享受了像車主那樣的便利與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與責任,對兩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做好事還要承擔責任,與人們的是非觀念和評價標準相違背3、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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