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一、對商標異議的裁定結果不服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異議人或被異議人對商標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復審時,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同時附送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副本及其他證據材料。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自受理商標異議復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針對當事人異議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經調查核實后,作出異議復審裁定。裁定結果應書面通知異議復審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