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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提問:2000年10月23日簽訂某合同,合同履行期限5年,自當年的11月起計,而在當年11月8日國務院發布一行政法規,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的行為已違反了該行政法規,則此時是否能認定合同無效,該法規是否可以約束該合同的效力?律師回答:按你所述。這一合同應是附期限生效合同,于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1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一行政法規前,本合同并未違法。但這一行政法規生效后,合同即不能繼續履行,因為其違反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一百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哪些情況下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以下情況下合同屬于無效合同:1、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3、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4、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5、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7、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