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什么關系?
掛名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什么關系?
實踐中的勞動關系非常復雜,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是否提供了勞動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判斷標準。很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并非持續不斷地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當勞動者連同其相關檔案調入用人單位后,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安排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拒絕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并征求勞動者意見后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后勞動者仍不提供勞動或不能勝任時,用人單位應該作出除名決定徹底解除勞動關系,以維護其內部勞動管理秩序。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勞動者本身年滿16周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條件,應按實際勞動關系確定勞動關系的主體,實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導讀實踐中的勞動關系非常復雜,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是否提供了勞動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判斷標準。很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并非持續不斷地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當勞動者連同其相關檔案調入用人單位后,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安排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拒絕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并征求勞動者意見后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后勞動者仍不提供勞動或不能勝任時,用人單位應該作出除名決定徹底解除勞動關系,以維護其內部勞動管理秩序。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勞動者本身年滿16周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條件,應按實際勞動關系確定勞動關系的主體,實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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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嗎?實踐中的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是否提供了勞動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判斷標準。很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并非持續不斷地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當勞動者連同其相關檔案調入用人單位后,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安排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拒絕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并征求勞動者意見后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后勞動者仍不提供勞動或不能勝任時,用人單位應該作出除名決定徹底解除勞動關系,以維護其內部勞動管理秩序。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勞動者本身年滿16周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條件,應按實際勞動關系確定勞動關系的主體,實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工作崗位對于勞動者的條件有特別要求,而實際勞動者并不符合這一要求,則勞動合同無效。如果是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合同確認無效后,用人單位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該成年人或其他勞動者因工作遭致傷害的,應由用人單位負責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一、廣州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有哪些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主動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要注意保存好相關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果工資條,工資存折,工牌,工卡,工作證等。以有利日后的維權。
掛名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什么關系?
實踐中的勞動關系非常復雜,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是否提供了勞動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判斷標準。很多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并非持續不斷地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當勞動者連同其相關檔案調入用人單位后,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安排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拒絕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并征求勞動者意見后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崗位。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后勞動者仍不提供勞動或不能勝任時,用人單位應該作出除名決定徹底解除勞動關系,以維護其內部勞動管理秩序。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勞動者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勞動者本身年滿16周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條件,應按實際勞動關系確定勞動關系的主體,實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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