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聚眾淫亂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3)旨在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系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
導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3)旨在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系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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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3)旨在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系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安全規則對人們的社會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因而它也可以貫穿到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之中。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就其特點、意義而言,分別反映了公共生活規定所調整的兩個領域,與之相關聯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兩個方面:即通過紀律規則所調整的公共場所秩序以及通過交往規則所調整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聚眾交往和風俗習尚。聚眾淫亂違犯了公共生活規則,破壞了公共秩序。在實踐中,人們常常感到淫亂犯罪的客體不好理解,認為這類行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亂之外,通常都是暗地進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說就破壞了公共秩序。就像該排隊卻插隊的人一樣,都是自愿的,自愿受排隊的人的白眼。法律沒有在公共場所的字眼,對此罪不區分是否讓他人看見。所以上一句純屬誤導與胡扯。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2、客觀要件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于一定時間聚集于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范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奸等行為。而對于這種行為并不限于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并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征:(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的行為;(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于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于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并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本罪的主觀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達到某種精神上的滿足。本罪的目的雖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內容,但是兩者又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系。在聚眾淫亂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過對公共秩序的破壞,才能達到尋求下流無恥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眾淫亂犯罪分子對于破壞公共秩序總是抱著希望的態度,希望破壞公共秩序,正是為了達到尋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為人破壞公共秩序不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而是為了其他個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眾淫亂犯罪。所謂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現為尋求感官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通過聚眾淫亂來刺激感官,尋歡作樂。這既是犯罪分子通過聚眾淫亂行為所要達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動犯罪分子實施聚眾淫亂行為的內心起因,甚至在犯罪動機上比在犯罪的目的上表現得更為明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聚眾淫亂犯罪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首先,它決定著聚眾淫亂行為的性質。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表明行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經濟目的,既不是基于義憤,也不是基于某種非法利益,這就決定了聚眾淫亂犯罪的矛頭所向決不局限于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不局限于某個特定的對于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任何人可能成為其侵害的對象。所以本罪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是一種蔑視社會、傷風敗俗的犯罪。其次,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反映了行為人的道德墮落和精神空虛,這就決定了他們用以尋求刺激的方式必然是各種卑鄙與齷齪,不顧廉恥的丑惡行為。再次,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能夠把本罪與各種追求政治目的區別開來,是區分本罪與其他罪的主要標志。一、尋釁滋事構成要件1、客體特征關于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有些學者認為,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里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于公共場所。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于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2)在中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于毆打。(3)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于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后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5)由于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6)基于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但是,隨意聚眾斗毆的行為,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聚眾淫亂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3)旨在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系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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