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清退有什么區別
辭退和清退有什么區別
一、公司要解散合同還沒到期怎么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勞動者)分以下三種情況,勞動者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勞動者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2個月的本人工資。
導讀一、公司要解散合同還沒到期怎么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勞動者)分以下三種情況,勞動者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勞動者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兩者最大的區別,即受得補償不同,主動辭職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這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而被辭退的情況在實踐中往往就要復雜的多。辭退與被辭退沒有區別,辭退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用人單位辭退,只要勞動者無過錯,一般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其中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賠償金的標準為2倍經濟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法律的規定上,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一、公司要解散合同還沒到期怎么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勞動者)分以下三種情況,勞動者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勞動者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2個月的本人工資。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二、簽署長期合同后被辭退要怎么賠償簽長期合同被辭退補償規定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具體的經濟補償金,比如說勞動者工作的時間是兩年,那么就支付勞動者本人兩個月的工資。如果是不滿一年,但是已經滿六個月,按照一年計算。簽長期合同被辭退補償規定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具體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是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來進行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短來進行確定的,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合同未到期被辭退也不一定有補償金。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長期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可以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情況下,連續工作超過十年以及連續簽訂過二次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可以被隨意辭退。【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和清退有什么區別
一、公司要解散合同還沒到期怎么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勞動者)分以下三種情況,勞動者自己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勞動者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2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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