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工傷保險待遇能否改為一次性支付
長期工傷保險待遇能否改為一次性支付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2、法律依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工傷怎么賠償。1、既是工傷又是交通事故,兩者賠償都可以獲得的有傷殘補助金等。具體的可參考如下規定。2、《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精神,原執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中“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導讀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2、法律依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工傷怎么賠償。1、既是工傷又是交通事故,兩者賠償都可以獲得的有傷殘補助金等。具體的可參考如下規定。2、《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精神,原執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中“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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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2、法律依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工傷怎么賠償1、既是工傷又是交通事故,兩者賠償都可以獲得的有傷殘補助金等。具體的可參考如下規定。2、《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精神,原執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中“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作如下調整: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支付:(1)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兩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費用時,在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項費用: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二、工傷補償后還有二次補償嗎1、工傷補償都是一次性付清,沒有二次補償。工傷保險是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如果交了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交工傷保險,用人單位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長期工傷保險待遇能否改為一次性支付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2、法律依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工傷怎么賠償。1、既是工傷又是交通事故,兩者賠償都可以獲得的有傷殘補助金等。具體的可參考如下規定。2、《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9〕50號)精神,原執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03〕52號)中“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定作如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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