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行政復議時效是多長時間?
不動產行政復議時效是多長時間?
(1)一般情況下,申請復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復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復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一款也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復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復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復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
導讀(1)一般情況下,申請復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復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復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一款也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復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復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復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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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行政復議時效一般六十日。(1)一般情況下,申請復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復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復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一款也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復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復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復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3)《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戰爭等;其他正當理由指不是由個人故意造成,憑主觀努力也難以克服的事實,如生病、因正當理由較長時間離開固定住所等。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待這些障礙消除之后,復議期限不足60日的應補足60日;超過60日的,超過的日數是上述障礙存在的天數。一、行政復議訴訟時效一般怎么計算?行政處罰復議時效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不動產行政復議時效是多長時間?
(1)一般情況下,申請復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復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復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一款也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復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復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復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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