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判范圍確定標準是什么
刑事案件審判范圍確定標準是什么
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quán)的規(guī)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案件的情節(jié)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一、縣法院可以判死刑嗎。
導讀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quán)的規(guī)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案件的情節(jié)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一、縣法院可以判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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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確定審判范圍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quán)的規(guī)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案件的情節(jié)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一、縣法院可以判死刑嗎縣級法院不可以判死刑。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由中級法院或者高級法院審理。縣法院屬于基層法院,審理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所以,縣級法院不可以判死刑。《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二、級別管轄標準是怎樣的?(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對于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jīng)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后,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nèi)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后,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并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級別管轄的注意事項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quán)限。移送管轄是為適應審判實踐出現(xiàn)的特殊情況,法律對級別管轄所作的靈活性、變通性的規(guī)定,使得上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案;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案,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判。目前,我國的一些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反民訴法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受理訴訟的現(xiàn)象,這造成了審判實務中管轄上的無序和混亂,對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嚴肅執(zhí)法產(chǎn)生了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造成管轄無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復雜的,但民訴法關于管轄的規(guī)定不夠完善無疑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刑事案件審判范圍確定標準是什么
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quán)的規(guī)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案件的情節(jié)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一、縣法院可以判死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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