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起訴的認定標準如何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起訴的認定標準如何
一、構成要件規定是什么。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導讀一、構成要件規定是什么。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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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要件的,可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害的客體是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秩序;主觀方面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客觀方面是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一、構成要件規定是什么?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要保護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有的表現為生產或制造假冒商標,有的表現為銷售假冒商標,在實際生產中,較多的是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這些都無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而且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在客觀上使得大量的偽、劣、次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沖擊,造成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雖然自己本身并沒有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其行為使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費者,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在經濟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強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8條明確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銷售,是指以采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托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采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銷售的商品不應是自己生產、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銷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如是沒有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商標但不是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注冊商標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雖有他人注冊商標但不是使用在與該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等,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之后又加以出售,構成犯罪的,則分別觸犯了兩個罪名,兩者之間具有吸收關系,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所謂銷售金額,是指銷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扣除成本、稅收等的所有違法收入。它既不同于違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實際獲利數額,也不等同于經營數額,行為人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完全賣出,銷售金額就是經營數額。如果沒有賣出就被查獲,這里則只有經營數額而無銷售金額。沒有銷售金額或者雖有銷售金額但數額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論處,但這并非絕對不能按犯罪處理。如果犯罪情節惡劣,如屢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銷售金額將特別巨大,危害嚴重的,則應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指出,已經銷出,但購買人因種種原因還未付給銷售金額,則不是沒有銷售金額,對之,構成犯罪,應是既遂,而非未遂。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知”的范圍不能要求過于狹窄,“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這是由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流通是處于非法狀態,經營者在交易時往往是心領神會,無須挑明,另外還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實踐中認定“明知”的標準主要是:(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2)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二、商標犯罪構成是什么?(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客體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但只包括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三)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也可能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標的信譽等。不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于過失,即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四)客觀方面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1、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2、行為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綜上所述,其實賣假冒注冊商標罪和商標侵權并沒有區別,假冒注冊商標罪就是商標侵權的一種行為,一般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都違反了國家商標管理的法規,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判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三、知識產權犯罪構成要件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和單位,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起訴的認定標準如何
一、構成要件規定是什么。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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