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復議的判定原則
交通行政復議的判定原則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導讀(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https://img.51dongshi.com/20241129/wz/18306847452.jpg)
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交通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交通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述內容是對于交通事故后行政復議的相關規定,綜上可知,在當事人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存在異議時,可以向向交通行政機關申請交通行政復議,通過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申請費用。一、對賠償不滿意怎樣申請行政復議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不服征收補償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復議申請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二)復議受理1、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且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三)行政復議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2、復議機關自復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4、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并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8、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四)執行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2、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行政復議的判定原則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不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