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債權債務中的債權代表可以帶有法律風險嗎?
股東的債權債務中的債權代表可以帶有法律風險嗎?
一、股東出資不實如何維權。維權辦法如下:1、全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及時支付不足部分,并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當債權人面臨債權無法償還時,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讓公司股東為其債權買單,公司法也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出資不實時,可以主張其他股東在股東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導致其他實際投資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獲得低于虛假投資股東的利益,風險較高。2、全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本質上,公司章程是股東與股東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就出資等相關事項發起的協議,以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成立后,股東未按照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即違反股東之間的義務。當然,已履行義務的股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導讀一、股東出資不實如何維權。維權辦法如下:1、全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及時支付不足部分,并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當債權人面臨債權無法償還時,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讓公司股東為其債權買單,公司法也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出資不實時,可以主張其他股東在股東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導致其他實際投資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獲得低于虛假投資股東的利益,風險較高。2、全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本質上,公司章程是股東與股東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就出資等相關事項發起的協議,以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成立后,股東未按照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即違反股東之間的義務。當然,已履行義務的股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經營項目的風險,如果公司涉及非法運營情況,查出股東負有責任的要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公回司經營走私,倒答賣發票等。經營過程不規范風險,比如公司偷稅漏稅,虛假賬目,或者涉嫌其他的關聯案件,如行賄,洗錢,股東要承擔責任。公司經營破產風險,如公司與銀行、外部企業、個人之間的債務,股東有償債責任的一、股東出資不實如何維權維權辦法如下:1、全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及時支付不足部分,并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當債權人面臨債權無法償還時,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讓公司股東為其債權買單,公司法也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出資不實時,可以主張其他股東在股東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導致其他實際投資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獲得低于虛假投資股東的利益,風險較高;2、全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本質上,公司章程是股東與股東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就出資等相關事項發起的協議,以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成立后,股東未按照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即違反股東之間的義務。當然,已履行義務的股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3、實收出資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額出資股東追回出資或者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支付出資,取得股權,并與公司形成實際的債權債務關系。基于此關系,公司可以向未實際支付出資的股東索賠債權,要求股東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支付剩余資本,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二、隱名股東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雖然這個協議對于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于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并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系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于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并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3、無違法行為中國法律、法規對于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中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采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于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三、企業破產清算股東的債權會怎么處理?公司經營所需資金又顯然超過注冊資本提供的資金,在對外融資不能實現的情形下,股東就通過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來滿足資金需求。甚至股東明知公司經營所需資金較大,本來股東應提供更多的股權投資,但股東故意規避股權投資,而是向公司提供貸款進行債權投資。這種情況下,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而破產時,股東將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一起參與公司財產分配,這顯然不利于保護其它債權人利益。實際上,股東通過將原《公司法》所要求的股權投資在新《公司法》下轉化為了債權投資,從而低成本取得有限責任保護,進而將有限責任的風險完全外部化。【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的債權債務中的債權代表可以帶有法律風險嗎?
一、股東出資不實如何維權。維權辦法如下:1、全額出資的股東可以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及時支付不足部分,并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當債權人面臨債權無法償還時,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讓公司股東為其債權買單,公司法也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出資不實時,可以主張其他股東在股東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導致其他實際投資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獲得低于虛假投資股東的利益,風險較高。2、全額出資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本質上,公司章程是股東與股東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就出資等相關事項發起的協議,以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成立后,股東未按照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即違反股東之間的義務。當然,已履行義務的股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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