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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責任與補償責任在法律層面存在顯著差異。前者指代主責任人無法履行或充分履行職責時,承擔補充性質的償還責任。這一責任享有優先權,即首先由主責任人承擔,只有在其無力承擔時,補充責任人方才介入。而后者更注重對受害者所蒙受損失的一定程度彌補,涉及之原因往往源于公平原則或法律的特殊規定。補償責任并不以過錯為前提,更多地基于特定法律關系或公平考慮。如在侵權責任領域,若安全保障義務人未能盡責,將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在某些無過錯的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引發補償責任。總而言之,補充責任強調責任的順序及補充性質,補償責任則關注損失的公平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