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刑事辯護詞和一審的區別
二審刑事辯護詞和一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4、判決效力的不同。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刑事案件一審程序為。1、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2、決定開庭審判。3、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4、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5、開庭審理。6、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7、宣告判決。二、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的條件有。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導讀1、性質不同。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4、判決效力的不同。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刑事案件一審程序為。1、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2、決定開庭審判。3、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4、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5、開庭審理。6、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7、宣告判決。二、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的條件有。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1、性質不同。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4、判決效力的不同。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刑事案件一審程序為:1、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2、決定開庭審判;3、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4、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5、開庭審理;6、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7、宣告判決。二、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的條件有: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綜上所述,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性質不同;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判決效力的不同;使用的程序不同。刑事案件一審程序為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開庭審判;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開庭審理;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宣告判決。一、刑事訴訟法中抗訴的案件必須審理嗎必須要進行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審刑事辯護詞和一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4、判決效力的不同。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刑事案件一審程序為。1、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2、決定開庭審判。3、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4、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5、開庭審理。6、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7、宣告判決。二、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的條件有。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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