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刑法在溯及力上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繳納數額,對于行為人來說屬于輕法,因此應當適用新公司法來判斷是否構成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罪。通過這三個大方面的介紹,大家對“新公司法虛假出資”有了一定了解。不管如何,新公司法的頒布能夠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且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其中的修改還包括著很多方面,影響范圍還有很多。一、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包含哪些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權力,分別是投資經營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審批權、增減注冊資本等的決議權、修改公司章程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控制和管理公司。作為公司股東來說,股東會決議體現了其對公司所擁有的權力。一般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采資本多數決原則,一項股東會決議的作出,從開會流程到審議事項均必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那么哪些情形下,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呢?一、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5、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如果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系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二、公司資本制度概述法定資本制曾被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普遍采用,直到20世紀上半葉,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及資本不變三個原則依然在這些國家公司法中被嚴格貫徹;與此不同,普通法系國家公司法則實行授權資本制。由于上述兩種制度各自的利弊,隨著經濟的發展,它們在一些國家出現了融合。本世紀50年代以來,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在其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中,不同程度地吸收授權資本制,形成了折中授權資本制。與兩大法系主要國家相比較,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資本的規定具有兩方面的特點:首先,在總體上不采用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而是從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出發,在借鑒大陸法系國家法定資本制的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獨特的資本制度。體現在:實行嚴格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嚴格貫徹資本確定、資本維持以及資本不變三原則;并實行驗資制度。其次,我國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注冊資本繳納制度與《公司法》的規定有較大差異。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但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納,同時,對公司成立時第一期出資以及最后一期出資,法律對其數額及繳納期限均有嚴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