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合同民事行為的效果
可變更合同民事行為的效果
可變更合同的民事行為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中是受損失的一方。(2)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3)撤銷權的消滅;除斥期間經過。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撤銷權人的放棄。
導讀可變更合同的民事行為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中是受損失的一方。(2)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3)撤銷權的消滅;除斥期間經過。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撤銷權人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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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為有效可變更合同的民事行為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中是受損失的一方。(2)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3)撤銷權的消滅除斥期間經過。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撤銷權人的放棄。撤銷權的放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地放棄。默示地放棄撤銷權一般是明知有撤銷權而要求對方履行或者主動向對方提出履行。(4)撤銷權消滅的后果撤銷權消滅后法律行為即確定有效。(5)行使撤銷權的后果行使撤銷權后,法律行為溯及自始無效,其后果完全與無效法律行為相同。一、民法典中網簽合同多久以內可以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可變更合同民事行為的效果
可變更合同的民事行為成立時,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對民事行為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2、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1)撤銷權的性質及歸屬。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享有撤銷權的人是被欺詐、被脅迫、被乘危的人,發生了重大誤解的人,在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中是受損失的一方。(2)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訴訟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裁判中確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銷或變更。(3)撤銷權的消滅;除斥期間經過。1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撤銷權人的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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