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委托范圍是怎樣的?有哪些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為?
委托合同的委托范圍是怎樣的?有哪些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為?
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別有哪些權利和義務。1、忠實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代理人應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積極、認真、有效地進行代理行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職責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損失的,代理人應對本人負賠償責任。代理人不得從事任何有損于委托人利益的行為。2、將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及時移轉給委托人。獲得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代理人從委托人那兒取得報酬或擁金的主要依據,代理人應及時將這些權利和收益移轉給委托人,不得無故延誤,更不得據為已有。
導讀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別有哪些權利和義務。1、忠實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代理人應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積極、認真、有效地進行代理行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職責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損失的,代理人應對本人負賠償責任。代理人不得從事任何有損于委托人利益的行為。2、將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及時移轉給委托人。獲得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代理人從委托人那兒取得報酬或擁金的主要依據,代理人應及時將這些權利和收益移轉給委托人,不得無故延誤,更不得據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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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委托范圍是廣泛的,適用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這種情形在實際生活中比比皆是。委托人也可以通過委托合同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具有較強人身性質不能委托他人代辦的不在此內。下列事項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為:1、收養關系的建立或終止;2、婚姻關系的產生和消滅;3、遺囑的制作;4、出版合同的履行;5、演出合同的履行;6、其他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履行的事項。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別有哪些權利和義務1、忠實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代理人應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積極、認真、有效地進行代理行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職責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損失的,代理人應對本人負賠償責任。代理人不得從事任何有損于委托人利益的行為。2、將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及時移轉給委托人。獲得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代理人從委托人那兒取得報酬或擁金的主要依據,代理人應及時將這些權利和收益移轉給委托人,不得無故延誤,更不得據為已有。3、負擔一定的報告義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代理人的報告義務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在代理活動進行中,代理人應該將與代理活動相關的重要信息報告給委托人,告知委托人代理活動進展的情況;另一方面是當代理活動結束時,代理人應該將代理活動的最終結果報告給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承擔相應的代理結果。4、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往往比較容易接觸到被代理人的秘密,當此種秘密不具有違法性時,代理人當然要承擔保密義務。5、原則上不得將代理權轉委托給他人。代理人應根據委托親自進行代理行為,因為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而產生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代理人不得把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權再委托給其他人,讓別人替他履行代理義務。但在法律允許的特定情形下,轉委托是可以的。二、委托還是信托如何判定從概念上看,委托與信托有許多共同點,即都是基于彼此的信任而產生,都是一方受托為他方辦理事務,由他方承擔委托事務法律后果的行為。但信托和委托是有區別的,可以說信托是一種特殊的委托,歸納起來兩者區別有以下幾方面:1、法律對合同主體及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同。委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的主體十分廣泛,法律對受托人沒有特別要求;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營業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2、委托事務的性質和范圍不同。委托是一般合同關系,其所涉及的事務沒有特別限定,除了財產委托事務之外,還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務;而信托的實質是財產管理關系,信托事務僅限于與財產管理有關的特定事務。3、合同是否有償不同。信托合同是有償的、從事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而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4、辦理受托事務的名義不同。委托既可以受托人的名義,又可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受托事務,在后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即民法上的代理);而信托是以受托人的名義辦理信托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5、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即自雙方當事人就委托事宜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時成立并生效;而信托合同為實踐合同、要式合同,即須采用書面文件形式,以財產實際交付給受托人為成立要件。6、合同解除的規定不同。就委托而言,我國《民法典》規定委托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而《信托法》對信托合同的解除是有限制的,首先受托人不得隨意解除信托。信托是自益權時,委托人中途可撤銷信托,但為他益權時,委托人不能隨時撤銷,不能違反信托目的。而且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解散、破產而終止(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除外),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信托具備了財產獨立化、受托機構組織化、信托受益權的證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超越性,使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在有限度的風險內享受信托財產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債權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產隔離機制。這是信托與其他機構在資產管理市場上進行競爭的重要制度優勢,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
委托合同的委托范圍是怎樣的?有哪些禁止委托他人代理行為?
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別有哪些權利和義務。1、忠實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代理人應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權范圍內積極、認真、有效地進行代理行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職責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損失的,代理人應對本人負賠償責任。代理人不得從事任何有損于委托人利益的行為。2、將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及時移轉給委托人。獲得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收益,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代理人從委托人那兒取得報酬或擁金的主要依據,代理人應及時將這些權利和收益移轉給委托人,不得無故延誤,更不得據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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