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事人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在登記的范圍內執行,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適用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是指該判決、裁定中法院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確定的確認、給付的原則,至于具體確認、給付多少,則視權利人的具體情況而定。一、當事人申請再審需要什么條件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及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權代當事人申請再審。第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對于沒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申請再審。第三,申請再審應當具備法定的事由。第四,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可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原審法院及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有義務接受。第五,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在裁判發生效力后兩年內提起。第六,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同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必須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