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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可靠地計量。在五個條件中,“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貨方”構成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重要條件。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報酬是指商品價值增值或使用過程形成的經濟利益。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購貨方,應以雙方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來確認,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任何損失和任何經濟利益都不屬于銷貨方,就說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貨方。通常情況下,企業只保留了銷售商品的次要風險和報酬,應當視同商品使用權上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購貨方。一、商品房預售和現售有什么區別1、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又稱“賣樓花”。2、商品房現售與商品房預售主要區別在于,商品房預售要求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總投資的25%以上即可,而商品房現售要求已通過竣工驗收,預售合同簽訂以后,可能出現某種原因會導致商品房無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種質量瑕疵,因而買房人無法實際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預售對買房人而言存在更大的風險。二、預售商品房抵押的效力是怎樣的1、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售商品房設立的抵押商品房預售合同是買賣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權人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財產有完全的自主權,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進行抵押。但此時,如果預售方已經通過簽訂預售合同將房屋預售給購買方,購買方依據預售合同享有針對特定對象的一種請求權和獲得將來利益的期待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而預售方將待售房屋抵押后,抵押人獲取的抵押權則是一種物權。如果預售方不能如期與抵押權人結清債務,依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抵押權人特優先對房屋行使抵押權,這對購買方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對已經預售的商品房再抵押應屬無效。對于特殊情況,須以預售房屋設立抵押的,應嚴格規定設立條件和設立抵押貸款占開發房屋價值的比例,避免開發商完全“借雞下蛋”。并且,對于設立已抵押的合同,在開發商未將貸款還清前,應將購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銀行,在交易房屋權利無瑕疵的保證的前提下,開發商才能得到該筆房款。2、購買方對頂售商品房設立的抵押購買方對頂售商品房設立的抵押,實際上多為預售商品房的貸款抵押。這種抵押是以未來將取得的權益作為抵押物。由于我國對預售商品房合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這種未來可以得到的房地產,經過登記、備案已經特定了,因此它是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與房地產抵押的特定性并不矛盾,況且,預售商品房抵押也是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因此,預售商品房的購買方對預購的房屋設立抵押是有效的。3、雙方重復抵押。實踐中,經常出現開發商已設立抵押的預售房屋,購買方在購房時又以該房為標的設立抵押,使抵押權人和預購方的利益風險系數明顯增加。對重復抵押行為,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