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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100送50”構成了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侵犯,消費者有權選擇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愿的保障。2、實際生活中,一些形式上自愿、實質上強制的交易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及欺騙性,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商場超市所謂的“買一送一”、“買l00送50”實質屬于捆綁式銷售。這些行為都帶有強迫消費的性質,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3、自主選擇權是我國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在消費交易中的具體表現,也是確保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法律保障。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都應當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不應因經營者的意愿而轉移,主動權應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購物前要對商品和服務有一定的了解,要在頭腦中儲存有關信息,千萬別跟風消費,對自己一點都不了解的商品不要盲目地決定購買;要盡量選擇那些誠信經營,信譽良好的經營場所進行消費,盡量貨比三家,不要因一時沖動購買一些不需要、不合適的產品;消費過程中有權要求經營者介紹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知識,但不要輕信商業廣告,不要迷信商家的花言巧語,要相信自身的判斷;一旦遇到如前面所說的強賣、搭售行為,完全有權予以拒絕,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勉強消費,等于放棄了自主選擇權,那么風險就只能自己承擔了。一、茶樓自行設定的“最低消費額”是否合法不合法。是一種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經營者“最低消費”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是經營者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的行為,應認定是一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