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如何轉化為顯名股東呢?
隱名股東如何轉化為顯名股東呢?
一、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有什么。(1)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認定無效。(2)名義股東惡意侵犯實際出資人合法權益。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門的工商登記信息與名義股東就股權發生轉讓或質押等法律行為,實際出資人不能以股權代持協議來對抗第三人,要求確認名義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無效。
導讀一、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有什么。(1)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認定無效。(2)名義股東惡意侵犯實際出資人合法權益。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門的工商登記信息與名義股東就股權發生轉讓或質押等法律行為,實際出資人不能以股權代持協議來對抗第三人,要求確認名義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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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思路,應是直接適用《公司法》第71條第2款之對外轉讓股權規則,首先須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間達成股權轉讓合意,進而才能談得上其他股東的同意問題,其他股東的同意才有意義。唯有如此,方能貫徹名義股東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東的立場。僅僅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能代替顯名股東做出處分意思、處分行為,隱名股東不得自行主導公司變更股權登記,畢竟顯名股東雖然名為顯名,但顯名這個定語并不會對其股東權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擁有完整的股東權利,隱名投資關系僅作用于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隱名股東不得為無權處分。倘若名義股東不同意轉讓,在有股權轉移義務之約定時也不愿意轉讓其股權,此時實際出資人只能基于其與名義股東間的隱名投資合同關系,主張名義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其履行合同約定之處分股權之給付之債。通過法院判決的強制力代替名義股東處分股權之意思,從而做出股權處分行為,滿足股權轉讓行為要件,促使發生股權移轉的法律效果。一、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有什么?(1)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認定無效。(2)名義股東惡意侵犯實際出資人合法權益。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門的工商登記信息與名義股東就股權發生轉讓或質押等法律行為,實際出資人不能以股權代持協議來對抗第三人,要求確認名義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無效。(3)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后走到臺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后,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并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4)名義股東自身出現問題,對實際出資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風險。如果名義股東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依法查封其代持股權,并將代持股權用于償還名義股東的債務。
隱名股東如何轉化為顯名股東呢?
一、股權代持存在的法律風險有什么。(1)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實踐中,如果設定股權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外資為規避市場準入而實施的股權代持、以股權代持形式實施的變相賄賂等,該等股權代持協議最終可能被認定無效。(2)名義股東惡意侵犯實際出資人合法權益。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門的工商登記信息與名義股東就股權發生轉讓或質押等法律行為,實際出資人不能以股權代持協議來對抗第三人,要求確認名義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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