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
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
發布文號。(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關聯法規。第二條企業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需要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長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等。不論采取哪一種用工形式,均應按照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
導讀發布文號。(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關聯法規。第二條企業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需要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長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等。不論采取哪一種用工形式,均應按照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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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文號:(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關聯法規:第二條企業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需要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長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等。不論采取哪一種用工形式,均應按照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第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是企業的正式工人,與所在企業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第二章招收錄用第四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在市和區、縣勞動局的指導下,貫徹公開招收、自愿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對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企業應當注重實際技能的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優先錄用。第五條經批準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原則上不轉戶糧關系,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仍回農村勞動。其中,少數技術工人和生產骨干,如已簽訂長期合同的,其戶口處理問題,另行規定。第六條企業對考核合格決定錄用的人員,應先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向區、縣勞動局辦理錄用手續。第七條企業招用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規定式用期。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具體確定。第八條對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冊》作為勞動合同制工人重新就業和領取待業救濟金的證件,由區、縣勞動局發給。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第九條企業與被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和權利。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生效后,就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第十條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一)在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應當完成的任務;(二)試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產、工作條件和技術培訓要求;(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五)勞動紀律;(六)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可長可短,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協商確定。對需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應當包括培訓期滿后必須為用工單位服務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應即續訂合同。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必須終止。第十二條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勞動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第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范圍內或跨省市調動工作單位時,應按本市職工商調辦法辦理,同時與調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調入單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跨省市調動的,還應辦理退休養老基金轉移手續。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原則上不得調動工作單位。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限已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三)按照《上海市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辦法》屬于應予辭退的;(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關聯法規: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二)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以及醫療期滿但仍在住院治療的;(四)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五)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二)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三)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四)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關聯法規: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又無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九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除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三)項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向勞動合同制工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備案。第二十條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在合同期內被企業開除、除名或按本辦法第十四條(三)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自行離職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需經一定時期的考察教育后才能介紹就業。第二十一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第四章在職和待業期間的待遇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含學徒津貼)和保險福利待遇,均應與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險福利待遇低于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資性補貼予以補償。工資性補貼的幅度,以企業為單位,按勞動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十五核定。對勞動合同制工人,可以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在標準工資百分之十至二十的幅度內執行。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本企業同工種固定工人同等對待。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口糧由企業所在地糧食部門按同工種固定工人的標準供應議價糧,差價部分的費用由企業在稅前列支。第二十四條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按原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改變工種的,試用期內的工資按照不低于二級工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滿后可根據其工作崗位和實際技術、業務水平評定工資,再予結算。從農村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農業生產勞動已滿二年的,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按照不低于二級工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滿,可按其所擔負的工作,經考核后直接予以定級。第二十五條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各個單位從事合同制工作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以前的工齡不連續計算。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以及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應當與所在企業同工種的固定工人同等對待。勞動合同制工人獨生子女的待遇,也應當與所在企業的固定工人同等對待。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以及住房分配等,應當與所在企業固定工人同等對待。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在所在企業的工作時間為一年以內的,可以有累計三個月的停工醫療期;以后工作時間每增加一年,連續停工醫療或當年累計停工醫療期可相應延長一個月,但一般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在所在企業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對企業作出較大貢獻的,停工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停工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固定工人同等對待。停工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三至六個月原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應當與所在企業固定工人同等對待。第三十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二)項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十二個月的標準工資。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三)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第三十一條屬于居民戶口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在待業期間按《上海市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實施辦法》領取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關聯法規:第五章退休養老期間的待遇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由地方財政適當補貼。第三十三條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從“營業外支出”項目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的標準是:凡實行退休費統籌的單位,按退休費統籌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未實行退休費統籌的單位,按勞動合同制工人人數比照上一年度全市勞動合同制工人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六繳納,由企業所在地退休費統籌機構委托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并轉入退休費統籌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對逾期不繳的,按遲繳日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數額暫為:月標準工資在一百元以內的,每月一元;月標準工資在一百元以上的,每月二元。該項基金由企業按月在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中扣除,轉繳到企業所在地退休費統籌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項下。所得養老基金(包括管理費)免征稅收和附加費。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含國家規定加發的其他補貼、補助)、醫療費和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勞動合同制工人到達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退休養老待遇標準,參照固定工人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年限較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其退休養老費用可以一次發給。第六章組織管理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制工人在企業工作期間,由企業負責管理;在待業期間,由勞動合同制工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和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負責管理。第三十八條區、縣勞動服務公司和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應切實掌握勞動合同制工人的人數、工作單位及其變動情況,做好勞動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的組織管理、思想教育、技術培訓、就業指導和待業救濟等項工作。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勞動局有監督、檢查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情況的責任和權力。第四十條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或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法院起訴。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工人,比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勞動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一、重新簽訂合同沒簽以前的作廢嗎勞動合同以最近簽訂的為準。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系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后,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1.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①存在著勞動關系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②企業、事業單位的中共黨委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主席等。2.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
發布文號。(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勞動制度,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關聯法規。第二條企業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需要從城鎮和農村招用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制的用工形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特點和需要確定,可以招用長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輪換工等。不論采取哪一種用工形式,均應按照本辦法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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