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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非法拘禁罪指的是通過拘押、禁閉等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身體自由權。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下面四點:第一,在客體上,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身體自由權屬于人格權的一種,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受到法律保護;第二,在客觀上,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通過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等方式,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第三,在主體上,非法拘禁罪的主體屬于一般主體,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第四,在主觀上,本罪要求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