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間行政拘留是否執行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拘留是否執行
一、行政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行政訴訟中的延期審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2、當事人申請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訴訟延期審理和普通延期審理案件一樣,也是需要一系列法定事由的。延期審理存在終結訴訟的行為,一般是由于原告死亡或者原告放棄訴訟權利的行為。
導讀一、行政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行政訴訟中的延期審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2、當事人申請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訴訟延期審理和普通延期審理案件一樣,也是需要一系列法定事由的。延期審理存在終結訴訟的行為,一般是由于原告死亡或者原告放棄訴訟權利的行為。
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過程中,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法律規定停止執行。一、行政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行政訴訟中的延期審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2、當事人申請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訴訟延期審理和普通延期審理案件一樣,也是需要一系列法定事由的。延期審理存在終結訴訟的行為,一般是由于原告死亡或者原告放棄訴訟權利的行為。二、環境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么?1.選擇復議原則選擇復議原則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對環境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向上一級環境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環境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我國,環境行政復議不是環境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經過環境行政復議,由環境行政相對人自己選擇。2.審查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第一,環境行政訴訟只能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提起,相對人對抽象環境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行使環境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如環保局依法對某超標排污企業罰款的行為。抽象環境行政行為是指環境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制定、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環境行政管理相對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二,人民法院對環境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審理時,只審查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否精確、適當則不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范圍。3.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不因環境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在環境行政訴訟期間,即使相對人認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違法,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或改變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仍然被推定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執行。其根據是,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環境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的,一旦作出即應推定為合法,該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即具有相應的約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實行這一原則也有利于保證國家環境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否則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在以下3種情形下,具體環境行政行為要停止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執行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到目前為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尚無此類規定)。4.不適用調解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環境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調解作為訴訟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也不能把調解作為結案的一種方式。因為人民法院審理環境行政案件是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環境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其行使法定職權的表現,而對于這種法定職權,環境行政機關不得放棄或讓步,否則即構成失職。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要么是合法,要么是違法,沒有第三種可能。在環境行政訴訟中如適用要求爭議雙方作出某種程度的放棄或讓步的調解,會造成環境行政機關法定職權的性質發生轉變,這是絕對不能允許的。5.有限司法變更權原則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理后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環境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僅限于環境行政處罰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所以說,人民法院只能行使有限的司法變更權。6.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是指在環境行政訴訟中,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負有證明其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合法的責任,否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對于這一原則,我們將在本章第四節中進行詳細的闡述。三、房屋有糾紛可以拆遷嗎原則上不能,除非屬于以下情況。被告,即征收方,原告,即被征收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拆除行為。同時,政府實施拆除行為,必須依法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拘留是否執行
一、行政訴訟延期審理的情形。行政訴訟中的延期審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2、當事人申請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訴訟延期審理和普通延期審理案件一樣,也是需要一系列法定事由的。延期審理存在終結訴訟的行為,一般是由于原告死亡或者原告放棄訴訟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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