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短信承諾有法律效力嗎
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建議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會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方便法院客觀采納事實)。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導讀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建議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會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方便法院客觀采納事實)。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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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將“立案登記制”寫入民事訴訟,明確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網聊記錄、微博等可作為民事案證據。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建議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會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方便法院客觀采納事實)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一、怎么證明有外遇了?證明外遇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盡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于法官綜合判斷:(一)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二)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系等;(三)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錄像;(四)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系,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但由于短信的特點,一是保存比較困難,二是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發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別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還需要一些輔助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外情的事實。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可以作為婚外情的佐證,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機中,一直未被刪除,儲存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或將手機短信固定,經公證機關公證等,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五)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系,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打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為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六)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系,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七)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婚外情的取證方式要注意,無論是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忙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采信。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那樣的話,不僅法院不會采信,在法律上還是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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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建議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會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方便法院客觀采納事實)。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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