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護照在哈爾濱入境詐騙過程
詐騙護照在哈爾濱入境詐騙過程
何謂“偷越”國(邊)境,實踐中有多種不同觀點,如有的認為“偷越”是指未經辦理有關出入國(邊)境證件和手續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的行為;也有的認為“偷越”不僅指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還包括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欺騙手段在關口處蒙混出入境。上述觀點均是對“偷越”國(邊)境表現形式的概括,二者雖有不同,但實質上二者都認為“偷越”是指直接以非法的形式出入境。據此,如若行為人不是秘密越境或蒙混出入境,而是隱瞞真實的非法意圖,騙得合法的出入境證件,再以所謂的“合法”形式出入境,則不構成“偷越”國(邊)境。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偷越”的實質在于該行為侵犯了國家國(邊)境管理秩序。例如,行為人“騙證出境”,本質上不具備合法出境資格,不能出境,但為達到出境目的,隱瞞真實意圖,騙取出境證件出境
導讀何謂“偷越”國(邊)境,實踐中有多種不同觀點,如有的認為“偷越”是指未經辦理有關出入國(邊)境證件和手續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的行為;也有的認為“偷越”不僅指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還包括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欺騙手段在關口處蒙混出入境。上述觀點均是對“偷越”國(邊)境表現形式的概括,二者雖有不同,但實質上二者都認為“偷越”是指直接以非法的形式出入境。據此,如若行為人不是秘密越境或蒙混出入境,而是隱瞞真實的非法意圖,騙得合法的出入境證件,再以所謂的“合法”形式出入境,則不構成“偷越”國(邊)境。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偷越”的實質在于該行為侵犯了國家國(邊)境管理秩序。例如,行為人“騙證出境”,本質上不具備合法出境資格,不能出境,但為達到出境目的,隱瞞真實意圖,騙取出境證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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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合法出境資格,而以騙得的合法出境證件出境,屬于偷越國境行為。何謂“偷越”國(邊)境,實踐中有多種不同觀點,如有的認為“偷越”是指未經辦理有關出入國(邊)境證件和手續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的行為;也有的認為“偷越”不僅指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還包括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欺騙手段在關口處蒙混出入境。上述觀點均是對“偷越”國(邊)境表現形式的概括,二者雖有不同,但實質上二者都認為“偷越”是指直接以非法的形式出入境。據此,如若行為人不是秘密越境或蒙混出入境,而是隱瞞真實的非法意圖,騙得合法的出入境證件,再以所謂的“合法”形式出入境,則不構成“偷越”國(邊)境。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偷越”的實質在于該行為侵犯了國家國(邊)境管理秩序。例如,行為人“騙證出境”,本質上不具備合法出境資格,不能出境,但為達到出境目的,隱瞞真實意圖,騙取出境證件出境。此時,行為人出境證件的取得是非法的,出境資格是虛假的,行為人借此出境,無異于以欺騙手段越境,該越境行為當然侵犯到了國家國(邊)境管理秩序,屬非法越境。該種非法越境行為雖與前述兩種直接越境行為在直觀表現上有所不同,但兩者實質相同,即行為人均不具備合法的出境資格,其行為均侵犯了我國國(邊)境管理秩序。一、提供偽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條件有哪些1、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偽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所謂護照,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居留、旅行的身份證明及國籍證明。所謂簽證,是指一個主權國家同意某國人出入或經過該國國境的一種許可證明出境勞務需通過合法途徑辦理相關手續,如偽造證件或相關材料則涉嫌違法犯罪,而即便通過非法手段出境,也會面臨無法獲得合法工作、人身財產得不到保護等困境。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后,又采用騙取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為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量刑時應從重。【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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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偷越”國(邊)境,實踐中有多種不同觀點,如有的認為“偷越”是指未經辦理有關出入國(邊)境證件和手續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的行為;也有的認為“偷越”不僅指在未設關口處秘密越境,還包括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欺騙手段在關口處蒙混出入境。上述觀點均是對“偷越”國(邊)境表現形式的概括,二者雖有不同,但實質上二者都認為“偷越”是指直接以非法的形式出入境。據此,如若行為人不是秘密越境或蒙混出入境,而是隱瞞真實的非法意圖,騙得合法的出入境證件,再以所謂的“合法”形式出入境,則不構成“偷越”國(邊)境。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偷越”的實質在于該行為侵犯了國家國(邊)境管理秩序。例如,行為人“騙證出境”,本質上不具備合法出境資格,不能出境,但為達到出境目的,隱瞞真實意圖,騙取出境證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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