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是什么?
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是什么?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一、物權優先于債權規則。同一物上同時并存物權與債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物權優先于債權得以實現。表現為四種情形。1、所有權優先于債權。典型形態是:不動產一物數賣場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其所有權優先于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之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此后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人丙即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導讀(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一、物權優先于債權規則。同一物上同時并存物權與債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物權優先于債權得以實現。表現為四種情形。1、所有權優先于債權。典型形態是:不動產一物數賣場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其所有權優先于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之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此后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人丙即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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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于實現物的交換價值。(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一、物權優先于債權規則同一物上同時并存物權與債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物權優先于債權得以實現。表現為四種情形:1、所有權優先于債權。典型形態是:不動產一物數賣場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其所有權優先于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之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此后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人丙即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2、擔保物權優先于債權。有物的擔保的債權,就擔保物得優先于(擔保人之)一般債權人而受清償。同樣的道理,物的擔保人破產時,擔保物不列入破產財產,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別除權”(《企業破產法》第109條)這也是擔保物權的價值所在。3、用益物權優先于債權。例如:甲村將某土地出租給乙使用,租賃期間,甲村又在該土地上為丙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則丙用益物權優先于乙的租賃權。4、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優先于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雙方依約定給乙辦理了預告登記,此后,甲未經乙同意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甲即使托關系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丙也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乙有權請求涂銷丙的過戶登記,并要求甲給自己辦理過戶登記(甲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乙同意,處分該房屋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甲、丙的買賣合同有效)。二、物的擔保有哪些類型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型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態。1、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是指以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來擔保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這種擔保方式并不是在標的物上設定限定物權來擔保債權,而是轉移標的物的權利歸債權人,即一旦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直接歸屬于債權人。從各國法律規定看,權利移轉型物的擔保主要包括讓與擔保、賣渡擔保、代物清償預約、所有權保留等。2、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物的擔保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物的擔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債務人的一定財產上設定一定權利的物的擔保。為擔保債的履行而在一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稱為擔保物權;在其上設定擔保物權的財產稱為擔保物。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優先從擔保物的變價中受償。可見,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一種物權。
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是什么?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并無影響。一、物權優先于債權規則。同一物上同時并存物權與債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物權優先于債權得以實現。表現為四種情形。1、所有權優先于債權。典型形態是:不動產一物數賣場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其所有權優先于未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之債權。例如: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此后甲又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人丙即可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而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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