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是本人簽字能否毀約?
合同不是本人簽字能否毀約?
一、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規定有什么。代理是現代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為要在代理范圍之內行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導讀一、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規定有什么。代理是現代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為要在代理范圍之內行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不是本人簽字能否毀約取決于具體情況,具體如下: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簽字,或者知道別人以你的名義在合作協議上簽字而不否認,簽字有效,不能毀約,其他情況可以毀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只有被代理人認可后,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批準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則視為同意。一、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規定有什么代理是現代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為要在代理范圍之內行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72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二、員工代表公司在借條上簽字需要承擔責任嗎公司借條的簽字人不用承擔合同責任。其簽字行為代表的是公司,由公司承擔借條責任。但如果簽字人不是本單位工作人員,也未經授權委托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借條責任由簽字人承擔。《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按照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員經營活動,即職務行為的法律后果不是由行為人來承擔的,而是直接歸屬于企業。因為企業員工是否履行職務是企業內部的職權安排,所以,為了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司法實踐中認定職務行為就是以一般交易相對人的合理確信為標準的。
合同不是本人簽字能否毀約?
一、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規定有什么。代理是現代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為要在代理范圍之內行使。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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