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比較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違約責任是因為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產生的債務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解決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者被宣布為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遭受信賴利益損失的承擔問題,它不是一種合同責任,因此而發生的債務也不是約定之債,而是一種法定之債。(二)形成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之時;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之時。(三)承擔方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除了約定賠償責任外,還可約定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還可以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事由,因此,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而且該責任法定性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導讀違約責任是因為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產生的債務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解決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者被宣布為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遭受信賴利益損失的承擔問題,它不是一種合同責任,因此而發生的債務也不是約定之債,而是一種法定之債。(二)形成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之時;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之時。(三)承擔方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除了約定賠償責任外,還可約定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還可以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事由,因此,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而且該責任法定性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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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質不同。違約責任是因為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產生的債務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解決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者被宣布為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遭受信賴利益損失的承擔問題,它不是一種合同責任,因此而發生的債務也不是約定之債,而是一種法定之債。(二)形成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之時;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之時。(三)承擔方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除了約定賠償責任外,還可約定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還可以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事由,因此,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而且該責任法定性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由當事人約定。(四)賠償范圍不同。在違約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依法主張履行利益的請求權,如要求賠償期待利益的損失。而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即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實際履行或據此求償;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所遭受的是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故權利人只能就其信賴利益損失主張權利。(五)免責不同。違約責任可以因合同成立后發生的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責;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合同免責問題。一、締約過失構成要件(一)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原則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二)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四)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比較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違約責任是因為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因此產生的債務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解決的是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者被宣布為無效的情況下一方遭受信賴利益損失的承擔問題,它不是一種合同責任,因此而發生的債務也不是約定之債,而是一種法定之債。(二)形成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之時;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之時。(三)承擔方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形式,除了約定賠償責任外,還可約定違約金責任、解除合同或者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還可以約定免責條件和具體事由,因此,責任方式的選擇權在債權人;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賠償責任,即彌補性方式,而且該責任法定性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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