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的區別是什么,抗辯證據與反證的區別是什么
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的區別是什么,抗辯證據與反證的區別是什么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是傳來證據,其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無關。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復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于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此外,由于其證明的范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導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是傳來證據,其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無關。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復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于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此外,由于其證明的范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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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是傳來證據,其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無關。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復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于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此外,由于其證明的范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2、間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不能獨自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任何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且,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往往是間接的,用于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邏輯推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判明案件真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3、直接證據同間接證據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式不同。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是直接的,審查核實證據的過程也就是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過程;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則是間接的,該證據雖然經過查證屬實,還不能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聯系其他證據綜合分析才能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抗辯證據與反證的區別有哪些:1、性質不同:抗辯證據屬于本證。2、針對對象不同:抗辯證據總是針對相對方的效果事實,而反證既可以針對相對方的效果事實,也可以是針對相對方的要件事實。3、作用不同:抗辯的作用在于使法官形成對抗辯方所主張的事實的心證;反證的作用則在于動搖法官依據本證已經形成的心證。4、證明方法不同:抗辯證據雖然承認相對方的要件事實成立,但通過證明另外的要件事實成立而達到對立的效果事實。反證則直接證明相對方的要件事實或效果事實為偽或為真。一、主犯和從犯口供不一致怎么辦犯罪同案之間口供只是一種證據,如果告訴不一致,還要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口供不一致,不影響司法機關結案。案件審理的關鍵是證據但又不僅僅只是口供,只要有其他證據支持犯罪事實存在,司法機關就可以根據犯罪事實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判之后結案。同時對于口供不一致要看不一致的是什么內容,有多大差別。有差別很正常,供詞也不可能出現一致的情況,主要事實、情節基本一致,合理一般都會認定一致的。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的區別是什么,抗辯證據與反證的區別是什么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是傳來證據,其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無關。1、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復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于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此外,由于其證明的范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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